国办发〔2016〕39号

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十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本文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016年5月17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03/content_50793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