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通过

12月27日举行的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三十一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民对起居室(厅),也就是客厅能否隔断出租住人非常关注。对此,条例作出了明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同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是,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对于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础信息,整合人口综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平台有效运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住房租赁备案信息录入平台,第七条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反映问题、办理备案。


在消防设备配备方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为加强“群租”管理,条例新增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2018年12月28日